一、桩和桩基的构造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3倍;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.5倍,当扩底直径大于2m时,桩端净距不宜小于1m。在 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。
2.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,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3倍。
3.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,根据地质条件,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,宜为桩身直径的1-3倍。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,尚应考虑特殊土,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。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,微风化,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,不宜小于0.5m。
4.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。
5.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;灌注桩不应低于C20;预应力柱不应低于C40。
6.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。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.8%,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.6%;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.2%-0.65%(小直径桩取大值)。
7.配筋长度:
1)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,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。
2)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、淤泥质土或液化土层时,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、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。
3)坡地岸边的桩、8度及8度以上地震区的桩、抗拔桩、嵌岩端承柱应通长配筋。
4)桩径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,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2/3。
8.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。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(Ⅰ级钢)的30倍和钢筋直径(Ⅱ级钢和Ⅲ级钢)的35倍。对于大直径灌注桩,当采用一柱一桩时,可设置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。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8.2.6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,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。
9.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,应满足填土密实性的要求。
二、桩基础在地基加固中的作用
当天然地基不足以满足工程要求而考虑采取地基加固处理措施时,往往会同时采取某种基础工程方案的适宜性,并在对各个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对比,选择最优的一种。
在地基加固处理方案中,用振冲法形成的碎石桩(墩),以及采用桩墩支撑基础以取代天然地基的方案是极为常见的现象。所以,基础方案的论证常是地基评价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。地基与基础两者从结构工程角度来说是可以截然化分的,但从岩土工程角度来说,经常是不可分的。在英语术语中,“地基”与“基础”均用”foundation”一词,也可以说明在实用习惯上两者的一体性。
桩基础是表明地基与基础一体性最突出的实例。在建筑结构设计中,通常是把“桩”作为基础分离的独立构件,并且必须设置桩承台,以便处理基础与桩身的连接问题,所以,从结构设计角度来看,不论什么形式的桩基(包括石灰桩等)均应属承托基础的物质。但是,从土力学角度来看,桩基又把上部建筑物的荷载全部传递给岩土地基,使地基强度与变形经受着考验。因此,桩基又可看成是基础。在实际工程中,上述两种观点的矛盾就在具体设计中通过桩与土的协同作用、桩基与基础的协同作用,而统一起来了。
三、主要技术要求
在目前技术条件下,可供选择的方案很多,如打桩(钢板桩、混凝土预置桩、沉管混凝土灌注桩等)、基础换填土、整体式基础等,究竟选择哪种方式,要根据工程地质特征、业主经济能力、设计部门的能力经验、工程所在地区的经验习惯、施工单位能力(施工单位往往对某一专业实力较强)等进行选择。而在诸多方案中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方案被较多采用。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案,必须考虑技术与经济的最佳组合,也就是既要讲究技术方案的可靠性,又要力求技术方案的经济合理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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